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11518701號
主旨: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有關違失公務人員懲處(戒)原則,請依行政院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11年11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29493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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