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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侯淑芬 - 法令規章 | 2023-02-01 | 點閱數: 44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148567號

主旨:為利各校(園)差假管理,教育人員之加班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112年1月1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2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112年1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二、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維持校務順暢運作,各類人員實施補休時,學校應確實衡酌學校課務及辦公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