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20152198號
主旨:有關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宜,詳如銓敘部令釋,檢送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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