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1120643002號
主旨:函轉有關111年6月8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1條,行政院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1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60731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文影本及附件各1份。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
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