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10218387號
主旨:檢送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67條、第77條、第95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2條條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2月9日部退三字第111541939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旨揭修正條文經111年1月19日及同年月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61及11100002591等2號總統令公布,並分別訂定施行日期,請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