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101204658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它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期間屬其它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者,請依銓敘部令釋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11054037291號令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